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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纪党员处罚条例

    发布时间:2019.01.24 阅读:18763 分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条例依是根据党章、宪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其它相关法律,结合本企业党建工作实际制定的。

    第二条    制订本条例的目的,是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教育党员遵纪守法,保持党员在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第三条    坚持党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员。

    第四条    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处理违犯党纪的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党员。

    第二章 对违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七条 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的,一年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八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九条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 

    第十一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尚可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十二条    党员违法被依法判刑和劳教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追究的,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第四章 党员违反纪律的行为

    第十四条 有反对党或反对党的重大方针政策的言论、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以及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

    第十五条    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出具党员身份证明的;

    第十六条 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将企业明令禁止的亲属介绍到本单位工作的;

    第十七条 利用工作或职务之便,以不正当的手段获取私利、私自占有公司财物(包括无正当理由长期借用公款不还的),或者挥霍浪费公司财物的;

    第十八条 利用工作和职务之便接受客户和关系人的现金、购物券和礼品馈赠,不登记交公的;

    第十九条 违反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擅自在外兼职或者兼取报酬的;

    第二十条 违法上市公司的有关规定,泄露公司的内部消息和商业机密,使企业遭受经济损失和名誉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使公司遭受较大损失的;

    第二十二条    在紧急情况下,或在发生重大事件时,不能及时采取措施致使事态进一步扩大和恶化的;

    第二十三条    侮辱、诽谤和诬告他人,或对批评人、检举人及其他人员实施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四条    猥亵、侮辱妇女、参与色情活动或破坏他人家庭和睦的;

    第二十五条    参加赌博和有其它扰乱社会治安行为被公安机关拘留的;

    第二十六条    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计划外生育的;

    第二十七条    有其它违纪行为,负面影响较大的。

    第五章 纪律处分的其它规定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四章所列的违纪行为,如果属于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或者负有主要责任的领导者,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或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开除党籍处分。对于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党员的纪律处分,由支部会议讨论决定,再报公司党委审议,最终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地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第三十一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公司党委。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从三届一次党委扩大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中共浙江人生就是博-尊龙凯时业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

                二00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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